二手设备使用后能退货退款吗
作者: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 发布日期: 2024-06-09
昌吉市民韩某经人介绍在金某处购买了11台二手制冷机,双方进行了现场交接,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金某安装调试完设备后,韩某未足额给付设备款,金某将其起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韩某支付货款。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韩某也愿意支付货款。后来,韩某又改主意,并将金某起诉至法院,称金某出售的11台制冷机中,有6台无法正常使用,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二手交易是指出卖人将购买后使用一段时间,或未使用过的标的物进行交易流通出卖给买受人的行为。”承办该起案件的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郝桂花介绍,该交易模式下,设备质量瑕疵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双方应就二手设备的折旧程度、设备的品质衡量准则等问题做必要说明和约定,以上信息最好能够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买卖合同中。
郝桂花表示,买受人在购买前应对设备做充分测试,如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及时向出卖方进行告知。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品质衡量准则明确约定,且买受人超过合理期限后提出质量上的问题,则由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所出售的11台制冷机未约定检验期,亦未约定质量保证期。韩某将制冷机取走并安装调试完毕后,至韩某起诉时已超越两年,韩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在该期间内通知过金某制冷机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故韩某现主张金某出售的11台制冷机中,有6台无法正常使用,要求金某收回并退还相应设备款9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经过调解,韩某撤回上诉申请,服判息诉。